索 引 号: | 11450700MB1771560W/2020-147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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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州市石化产业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标 题: | 钦州市石化产业发展局政府信息工作公开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本单位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公开;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建立健全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四、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