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黄燕百货店(黄文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703MA5LKEWY4P)
经营者:黄文师
住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路73号大寺中心小学铺面
2020年10月12日 10时00分至2020年10月12日 11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劳家建(钦450701-017),王昌明(钦45070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黄燕百货店(黄文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待售的出版物巜阿衰》等共224册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0年10月1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3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当事人黄文师委托黄茂乾到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售出出版物,视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待售的出版物数量较少,且未曾售出,未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0〕C-0007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5、《授权委托书》1份。6、黄文师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7、黄茂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证据2、证据5、证据6、证据7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待售的出版物数量较少,且未曾售出,未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阿衰》等出版物224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