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0008105421K/2021-133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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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州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8日 |
标 题: | 钦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钦州市 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市林字〔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03日 |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钦州市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钦州市林业局
2021年1月27日
钦州市林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涉林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林业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林业专项资金(含扶贫、乡村振兴等),钦州市为推进工作指定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和本局申请安排的林业项目资金。
第二条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抽调资金私存私放、乱支乱用等。相关科室、单位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摊派应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差旅费、办公费等。
第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科目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关科室、单位加强各自领域项目(含扶贫、乡村振兴等项目)的管理,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3次以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截留问题,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帐务是否清晰,核算是否准确,报账程序是否完备等。
第六条 对项目资金跟踪和监督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项目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整改建议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做到发现问题必须按要求整改,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和资金安全,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八条 本细则由钦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