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0561572260X/2020-05770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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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29日 |
标 题: | 钦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第八批次963户名单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29日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本市保障范围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户籍非本市保障范围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所属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初审,民政部门协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钦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第七批次名单963户(其中新申请366户,年审597户)名单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拟对这963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满后,符合廉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廉租资格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家庭需在当年度受理通告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审,逾期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通过的,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廉租保障资格;如符合公租资格的,纳入公租进行保障,如不符合公租资格的,取消所有保障资格。
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资格有效期从公示之日起计,有效期为3年,申请户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及时参加年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拟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处理:①未参加年审的;②年审不通过的;③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人(户籍为非本市保障范围)年龄超出受理通告规定的申请年龄的。
保障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涉及家庭财产收入、工作情况、婚姻状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车辆登记、商铺登记、手机号码等情况有变动需在一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申报备案,如逾期未进行申报的,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如对公示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保障方式等情况有异议者,请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777-2824550,0777-2825752。
特此公示。
附件:钦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第八批次名单(963户)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