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00081050422/2021-1302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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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07日 |
标 题: | 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1〕5号 | ||
发文字号: | 钦市环罚〔20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7日 |
广西湘益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NK0C53H
法人代表:肖华杰
地址:钦州市钦州港玉柴一期用地西面、海建石化用地南面
你公司擅自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高浓度废水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11月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等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证明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分别为:pH值8.02、化学需氧量175mg/L、总磷300mg/L、磷酸盐23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明;
(二)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9张;
(三)广西湘益油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现场勘查示意图;
(五)监测报告(编号GXZS(HJ)〔2020〕第095)复印件;
(六)广西湘益油脂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七)关于广西湘益油脂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脂肪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港环管字〔2019〕9号)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提交听证申请,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2021年1月20日公开举行听证。
你公司听证会上辩称:1.污水排放程序按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进行;2.事情发生并非主观故意;3.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4.2020年11月5日当日排放口污水监测指标浓度不一致;5.目前项目准备投产,企业经营困难,希望从轻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雨水外排口排放废水超标,因排放废水为污水处理站调试废水,环评文件允许该公司废水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送至胜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因此以超标排放对你企业进行处罚,考虑到疫情影响及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在情节方面予以从轻考虑,因此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2月31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0〕37号)和2020年12月31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1年1月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罚听通字〔2020〕3号)和2021年1月7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1年1月20日听证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指导意见,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