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00081050422/2020-0050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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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标 题: | 钦 州 市 生态环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0〕12号 | ||
发文字号: | 钦市环罚〔2020〕1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01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773869904N
住所: 钦州市钦北区子材办事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村
法定代表人:林帮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根据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XZS(HJ)〔2019〕040)的结果显示,2019年9月26日你厂一烘一烧隧道窑烟囱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为358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的19.33%。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
(二)调查笔录1份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勘察示意图;
(五)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XZS(HJ)〔2019〕040);
(七)《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该字〔2019〕155号)。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厂在2020年1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厂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对违法事实、调查程序、证据材料和处罚依据均无异议,承认你厂存在违法事实。被处罚后你厂积极整改并于2019年10月30日立即申请广西宏远监测有限公司进行对排放污染物监测,根据报告显示你厂排出的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没有超标,认为拟处罚金额过重,希望能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从轻处罚。
我局经审议认为,你厂对我局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依据等无异议,我局在作出处理决定过程中,对于你砖厂的处罚,我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从轻予以考虑,对你砖厂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14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0〕7号)和2020年1月20日收到送达回执,2020年2月1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听通字〔2020〕1号)和2020年2月10日收到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参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序号10-4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和情节:较轻,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处罚幅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2.责令停产整治;
三、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停产整治的方式
1.你砖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砖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砖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4.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停产整治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砖厂完成整改任务报我局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砖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砖厂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砖厂停业、关闭。
四、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砖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