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钦州港经发局,各燃气企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做好价格联动前的相关工作,调价依据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价格调整情况报当地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价格台帐,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取消《钦州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钦市价格〔2018〕31号)中有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
钦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23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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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市政管理局,局领导,局各科、分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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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20189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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